通报编号: | G/TBT/N/EU/597 | 分发日期: | 2018年9月3日 | ||
通报成员: | 欧盟 | 原文语种: | 英语 | ||
负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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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覆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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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标题: |
欧盟有关继续批准活性物质嘧菌胺用于植物保护产品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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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规定依照法规(EC)No1107/2009继续批准活性物质嘧菌胺。但是,必须包括某些条件和限制。特别是,只批准在温室中使用。现有的含嘧菌胺授权植物保护产品将修改或从市场撤销。批准的限制是基于该物质在欧盟作为杀虫剂活性物质使用依照法规(EC)No1107/2009做出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以前依照指令91/414/EEC被批准。
本法规仅涉及该物质的上市,不影响杀虫剂最大残留(MR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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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与理由: | 对于依照法规(EC)No1107/2009(涉及植物保护产品上市)批准的活性物质,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法规第4条列出了必须遵守以便通过批准的标准(附录II详细说明)。在该物质的评估和同业评审过程中,确定了一些未完成的关注问题和领域。这些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中做出详细说明。特别是,消费者风险评估未能完成,考虑到确定初级作物和加工商品(温室番茄除外)风险评估的残留物定义的数据未完成。此外,不能排除嘧菌胺的内分泌干扰潜力,需要进一步澄清。最后,未能确定通过膳食接触嘧菌胺的野生哺乳动物的高长期风险。为了避免野生哺乳动物接触嘧菌胺,有必要限制仅批准用于温室。这些关注问题意味着嘧菌胺仅符合法规(EC)No1107/2009规定的批准标准,如果批准仅限于在温室中使用。现有授权必须撤销;欧盟成员国必须最迟在法规生效6个月内撤销包含嘧菌胺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考虑到符合法规(EC)No1107/2009第46条的宽限期,最迟生效后15个月到期。 | ||||
原文链接: | 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107/2009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及撤销理事会指令79/117/EEC和91/414/EEC: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EU)No540/2011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107/2009关于批准的活性物质清单(OJL153,11.6.2011,p.1–186):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2928512004&uri=CELEX:32011R0540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17。对活性物质嘧菌胺杀虫剂风险评估的同业评审结论。https://www.efsa.europa.eu/en/efsajournal/pub/4852。 | ||||
评议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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