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159 |
登记证持有人:山东省联合农药工业有限公司 |
农药名称:吡虫啉 |
剂型:可湿性粉剂 |
毒性及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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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吡虫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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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丹参 |
蚜虫 |
20-40克/亩 |
喷雾 |
双孢蘑菇 |
菇蚊 |
1-2克/平方米 |
喷雾 |
棉花 |
蚜虫 |
14-21克/亩 |
喷雾 |
黄芪 |
蚜虫 |
20-30克/亩 |
喷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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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技术要求:
1.防治棉花蚜虫:于棉花蚜虫低龄幼虫期使用,每亩兑水30—50公斤,均匀喷雾。防治丹参蚜虫:于丹参蚜虫发生初期喷雾施药1次,兑水量30—50公斤/亩;防治黄芪蚜虫:于黄芪蚜虫发生初期喷雾施药1次,兑水量40公斤/亩。防治双孢蘑菇菇蚊:在双孢蘑菇播种覆土后出菇前,对菇床喷雾施药1次,用水量0.25公斤/平方米。2.在推广使用前,不同品种的特色小宗作物须先进行小范围不同浓度药剂处理的安全性验证试验。3.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4.在棉花上的安全间隔期为30天,每季最多使用1次;在丹参上的安全间隔期为14天,每季最多使用1次;在黄芪上的安全间隔期为10天,每季最多使用1次。在双孢蘑菇上安全间隔期7天,每季最多使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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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能:
本品是硝基亚甲基类内吸杀虫剂,是烟酸乙酰胆碱酯酶受体的作用体,作用机理是干扰害虫运动神经系统使化学信号传递失灵,用于防治棉花、丹参蚜虫、黄芪蚜虫和双孢蘑菇菇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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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本品对眼睛有轻微刺激性,使用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口罩等,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等暴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2.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理,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作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施药后剩余药液不得随意倾倒。3.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及附近禁用;鸟类保护区附近禁用;施药田块及其周边植物开花期禁用,使用时应密切关注对附近蜂群的影响;施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附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桑园和蚕室附近禁用;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禁用。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此药。5.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性的产生。6.不能与呈强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用,以免分解失效。 |
中毒急救措施: 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无特效解毒药,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 |
储存和运输方法: 本品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保存。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运。 |
质量保证期:2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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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日期:
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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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准日期: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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