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046 |
登记证持有人:山东科大创业生物有限公司 |
农药名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
剂型:微乳剂 |
毒性及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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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甲氨基阿维菌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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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甘蓝 |
甜菜夜蛾 |
8-10毫升/亩 |
喷雾 |
豇豆 |
蓟马 |
9-12毫升/亩 |
喷雾 |
豇豆 |
豆荚螟 |
9-12毫升/亩 |
喷雾 |
金银花 |
尺蠖 |
20-30毫升/亩 |
喷雾 |
金银花 |
棉铃虫 |
30-40毫升/亩 |
喷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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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技术要求:
1.最佳防治期为二龄幼虫以前兑水喷雾。 2.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2.在甘蓝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每个作物周期最多使用次数为3次。3.防治豇豆蓟马,于豇豆蓟马若虫发生始盛期喷雾施药1次,每亩用水量40—60公斤,可根据生产实际适当调整水量;防治豇豆豆荚螟,于豇豆豆荚螟卵孵化高峰期喷雾施药1次,每亩用水量60公斤,可根据生产实际适当调整水量,在豇豆上每季最多施药1次,安全间隔期3天。在推广使用前,应先在豇豆作物上开展小范围的作物安全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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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能:
本品作用机理阻碍害虫运动神经信息传递而使身体麻痹死亡,作用方式以胃毒和触杀为主,能渗入作物的表皮组织,防治甘蓝甜菜夜蛾、豇豆蓟马、豇豆豆荚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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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理,应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施药后剩余药液不得随意倾倒。2.本品对蜜蜂、家蚕有毒,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及附近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施药田块及其周边植物开花期禁用,使用时应密切关注对附近蜂群的影响;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禁用。3.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4.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口罩,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5.开启包装时,容器口不要正对着自己或他人,防止农药喷到身上或眼睛内。6.本品在低于0℃或高于40℃时,外观可能有一定混浊现象,常温下可恢复原状,不影响药效。7.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杀虫剂交替使用。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 |
中毒急救措施: 1.中毒症状:瞳孔放大,行动失调,肌肉颤抖,严重时导致呕吐。对皮肤、眼睛有刺激症状。2.急救措施:不慎吸入应立即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沾染皮肤或眼睛,请用大量清水冲洗。误服:应携此标签将病人送至医院,吐并给患者服用吐根糖浆或麻黄素,但勿给昏迷患者催吐或灌任何东西,抢救时避免给患者使用增强γ—氨基丁酸活性的药物,如巴比妥、丙戊酸等。 |
储存和运输方法: 1.原包装应保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远离热源或火源。2.置于儿童、无关人员和动物触及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3.不能与食品、饮料、饲料和粮食等混合储运。 |
质量保证期:2年 |
备注: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2.2%。 |
核准日期:
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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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准日期: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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