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945 |
登记证持有人: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 |
农药名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
剂型:微乳剂 |
毒性及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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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甲氨基阿维菌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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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甘蓝 |
小菜蛾 |
3-7毫升/亩 |
喷雾 |
豇豆 |
豆荚螟 |
6-8毫升/亩 |
喷雾 |
辣椒 |
烟青虫 |
3-7毫升/亩 |
喷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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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技术要求:
1、施药最佳时期:小菜蛾3龄期前开始用药;辣椒烟青虫孵化盛期开始用药;豇豆豆荚螟幼虫孵化初期用药。视虫情轻重7-10天后可进行第二次施药。2、喷雾要均匀周到,保证足够的喷液量。3、傍晚或阴天施药效果最佳,应避免在烈日下施药。4.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5、本产品在甘蓝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在辣椒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5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在豇豆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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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能:
本品作用机理是阻碍害虫运动神经信息传递而使身体麻痹死亡。作用方式以胃毒为主兼有触杀作用,对作物无内吸性能,能有效渗入施用作物表皮组织,具有较长残效期。本品对甘蓝小菜蛾、辣椒烟青虫具有较好的防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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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本品对蜜蜂等陆生生物、鱼类等水生生物高毒,对天敌风险高,桑园附近和开花作物花期禁止使用,勿用于靠近蜂箱的田地,远离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附近施药,严禁在养虾、蟹、鱼的稻田使用,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蚕室附近、赤眼蜂等天敌昆虫放飞区禁用。
2、使用本品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穿防护服和戴防护手套、口罩等,避免皮肤接触和口鼻吸入。使用中不可吸烟、饮水及吃东西,使用后及时清洗手、脸等暴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
3、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性产生。
4、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
5、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当地植保部门或生产厂家。 |
中毒急救措施: 中毒症状:本品对眼有刺激性,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对眼睛的防护,避免将药剂溅入眼中或吸入药雾;避免药剂接触皮肤,以免经皮肤吸收中毒。
急救措施:使用中或使用后如果感觉不适,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急救措施,并携带标签送医院就诊。如接触皮肤,脱去污染的衣物,立即用软布去除沾染的农药,用肥皂和清水彻底清洗受污的皮肤,如溅及眼睛,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眼睛15分钟;如不慎吸入,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转移到空气清新处;如误服,立即停止服用,用清水充分漱口后,并立即携带标签,送医院就诊。 |
储存和运输方法: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贮运时严防潮湿和日晒。置于阴凉、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本品应置于儿童、无关人员及动物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粮食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 |
质量保证期:2年 |
备注: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3.4%。 |
核准日期:
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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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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