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917 |
登记证持有人:天津市华宇农药有限公司 |
农药名称:吡虫啉 |
剂型:可湿性粉剂 |
毒性及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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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吡虫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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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小麦 |
蚜虫 |
6-8克/亩 |
喷雾 |
水稻 |
飞虱 |
2-4克/亩 |
喷雾 |
芹菜 |
蚜虫 |
2-4克/亩 |
喷雾 |
菠菜 |
蚜虫 |
4-6克/亩 |
喷雾 |
韭菜 |
韭蛆 |
40-60克/亩 |
毒土撒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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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技术要求:
1.本品应于水稻飞虱成、若虫始盛发期施药,按登记用药量兑水30-50升喷雾,喷雾时务必将药液喷到稻从中、下部,以保证防效。每季作物仅可使用2次。
2.本品用于菠菜蚜虫成、若虫发生期喷雾法均匀喷雾,持效期10-14天左右,每季作物仅可使用2次。
3.本品用于韭菜上茬收割后第二天,采用毒土撒施,按制剂量每亩与细砂土30公斤搅拌均匀,顺韭菜垄均匀撒施于土表,随后顺垄浇水即可。
4.本品用于防治芹菜蚜虫,在芹菜蚜虫发生高峰初期采用喷雾法均匀喷雾。
5.本品用于防治小麦蚜虫,在小麦蚜虫发生始盛期均匀喷雾。
6.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7.喷雾时避免药液飘移到其他作物上。
8.本品在水稻上安全间隔期为14天,每季作物最多使用2次;在菠菜上安全间隔期为5天,每季作物最多使用2次;在韭菜上安全间隔期为14天,每季作物最多使用1次;在芹菜上安全间隔期为7天,每季作物最多使用3次。在小麦上安全间隔期为20天,每季作物最多使用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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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能:
本品为硝基亚甲基类内吸杀虫剂,是烟酸乙酰胆碱酯酶受体的作用体,干扰害虫运 动神经系统使化学信号传递失灵,无交互抗性问题。用于防治水稻飞虱、菠菜蚜虫、韭菜韭蛆、芹菜蚜虫、小麦蚜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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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施药人员穿戴防护服和手套,操作时避免抽烟、喝水和吃东西,避免与皮肤接触。施药后用清水和肥皂洗净接触药物部位。
3.本品对鱼等水生生物敏感,(周围)开花植物花期禁用,施药期间应密切关注对附近蜂群的影响,对蚕高毒,蚕室及桑园附近禁用。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附近禁用,禁止在河塘等水域清洗施药器具。
4.未用完药应及时密封,废弃包装物及时深埋或焚毁。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5.勿与其他碱性物质混用。
6.孕妇与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
7.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性产生。
8.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作为它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
中毒急救措施: 中毒症状表现为头晕,视力模糊、呕吐、出汗,严重者表现为抽搐、呼吸困难、癫痫样抽搐等。接触眼睛,立即提起眼睑,用清水冲洗15-20分钟,若接触皮肤,立即脱去污染衣物,用肥皂水清洗皮肤至少15分钟。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并及时送医院抢救。误服应立即催吐,及时携带本标签送医院对症治疗。 |
储存和运输方法: 本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物、饮料、饲料等其它商品同贮同运。 |
质量保证期:2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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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日期:
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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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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