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139 |
登记证持有人:云南绿戎生物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农药名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
剂型:微乳剂 |
毒性及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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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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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烟草 |
烟青虫 |
17-25毫升/亩 |
喷雾 |
豇豆 |
蓟马 |
18-24毫升/亩 |
喷雾 |
豇豆 |
豆荚螟 |
18-24毫升/亩 |
喷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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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技术要求:
1.本品应于烟青虫卵孵化盛期至低龄幼虫期施药,注意喷雾均匀。2.大风或预计1小时内有降雨,请勿施药。3.防治豇豆蓟马,于豇豆蓟马若虫发生始盛期喷雾施药1次,每亩用水量40—60公斤,可根据生产实际适当调整水量;防治豇豆豆荚螟,于豇豆豆荚螟卵孵化高峰期喷雾施药1次,每亩用水量60公斤,可根据生产实际适当调整水量,在豇豆上每季最多施药1次,安全间隔期3天。在推广使用前,应先在豇豆作物上开展小范围的作物安全性试验。4.产品在烟草上一季作物使用2次,安全期间隔为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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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能:
本品为抗生素类杀虫剂,其作用机理是阻碍昆虫运动神经信息传递而使虫麻痹死亡,作用方式主要以触杀和胃毒为主,对作物无内吸作用,但能渗透入作物表皮组织,可杀死植物表皮下的害虫、且残效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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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理,应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施药后剩余药液不得随意倾倒。2.本品对鱼类有高毒,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及附近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防止污染水井、池塘和水源;对蜜蜂有毒,不要在作物花期使用;瓢虫、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禁用。对蚕剧毒,禁止在蚕室和桑园等地使用。3.本品不可与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4.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口罩,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能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要及时更衣并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清洗皮肤。5.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菌剂轮换使用。6.避免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接触本品。 |
中毒急救措施: 1.中毒症状:早期瞳孔放大,行为失调,肌肉颤抖,严重时呕吐等。2.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严重时须请眼科医生治疗。中毒或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治疗。3.中毒急救:中毒或误服立即引吐并给患者服用吐根糖浆或麻黄素,但勿给昏迷患者催吐或灌任何东西。抢救时避免给患者使用增强r—氨基丁酸活性的药物如巴比妥、丙戊酸等,对症治疗。 |
储存和运输方法: 1.原包装应保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远离热源或火源。2.置于儿童、无关人员和动物触及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3.不能与食品、饮料、饲料和粮食等混合储运。 |
质量保证期:2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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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日期:
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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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准日期: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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