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编号: | G/TBT/N/EEC/289 | 分发日期: | 2009年8月6日 | ||
通报成员: | 欧盟 | 原文语种: | 英语 | ||
负责机构: |
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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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覆盖产品: |
二苯胺(杀虫剂的活性物质)
ICS: 65.100 HS: 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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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标题: |
关于不将二苯胺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委员会决议草案(5页,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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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草案规定了二苯胺不包括在共同体肯定列表中,而且成员国必须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本决议草案仅涉及这种物质投放市场,而对共同体和国家对于有关物质残留物的最高农残量标准(MRLs)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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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与理由: |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指令91/414/EEC设立了一个植物保护产品授权和投放市场的协调框架。 该指令的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一项在12年期间逐步对市场上的植物保护产品所含活性物质进行审查的程序。审查后将评定结果有利的物质包括在该指令的附件I中。 二苯胺是该工作程序第三阶段所覆盖的物质。 在对这种活性物质评估期间,已经确定了许多利害关系。特别是,由于缺少该物质不明代谢物存在和毒性的数据,以及该物活性物质在贮存期间和在处理苹果的过程中可能形成亚硝胺,所以不可能进行可靠的消费者暴露评定。另外,没有关于在处理农产品中二苯胺残留物潜在的分解或反应产物的数据。因此,在所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不可能做出二苯胺符合包括在指令91/414/EEC附件I的标准的结论。 依照指令91/414/EEC的第4(6)条规定,成员国允许处理、贮存、投放市场和使用含有二苯胺的植物保护产品现有存货的宽限期限定为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即,自本决议草案批准日期起18个月。 | ||||
不符合标准的原因: | |||||
原文链接: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1991L0414:20070201:EN:PDF | ||||
评议结果: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