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编号: | G/TBT/N/EEC/223 | 分发日期: | 2008年10月21日 | ||
通报成员: | 欧盟 | 原文语种: | 英语 | ||
负责机构: |
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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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覆盖产品: |
呋嘧醇(杀虫剂活性物质)
ICS: 65.100 HS: 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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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标题: |
关于不将呋嘧醇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委员会决议草案(5页,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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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草案规定了呋嘧醇不包括在共同体肯定列表中,而且成员国必须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本委员会决议草案仅涉及这种物质投放市场,而对共同体和国家关于杀虫剂残留物的最高农残量标准(MRLs)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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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与理由: |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指令91/414/EEC设立了一个植物保护产品授权和投放市场的协调框架。 该指令的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一项在12年期间逐步对市场上的植物保护产品所含活性物质进行审查的程序。审查后将评定结果有利的物质包括在该指令的附件I中。 呋嘧醇是该工作程序第三阶段所覆盖的物质。在对该活性物质的评估期间,确定了许多利害关系。特别是,基于所获得的信息,在现场和使用条件的所有评估中,操作人员和工人的暴露超过了AOEL(可接受操作暴露水平)。而且,关于毒物学研究中使用的批次杂质分布图没有可利用的数据。因此,基于所获得的信息,不可能得出呋嘧醇符合包括在指令91/414/EEC附件I中的标准的结论。依照指令91/414/EEC的第4(6)条规定,成员国允许处理、贮存、投放市场和使用含有呋嘧醇的植物保护产品现有存货的宽限期限定为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即,自本决议草案批准日期起18个月。 | ||||
不符合标准的原因: | |||||
原文链接: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1991L0414:20070201:EN:PDF | ||||
评议结果: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