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编号: |
G/SPS/N/IDN/109 |
分发日期: |
2016年5月3日 |
通报成员: |
印度尼西亚 |
原文语种: |
英语 |
负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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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覆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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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标题: |
印度尼西亚有关修改新鲜植物源产品进出口控制法规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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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法规修改农业部第04/Permentan/PP.340/2/2015号法规若干规定——关于植物源新鲜食品进出口的食品安全控制(2015年底275号官方公报)。
该法规包括植物源新鲜食品检疫及食品安全要求(FFPO)。
它详细说明了农业部第04/2015号法规的某些修改规定,具体如下:
第7条第1段:产地国出口商最迟必须在装运船离开产地国前提供第6条提及的新鲜植物源食品描述(预告通知)。
在第61及62条之间插入4条,即第61A、61B、61C及61D条,详细如下:
第61A条
1.自部级法规颁布后最多2年内完成第7~10条提及的预告通知发布程序及检验结果证书签发程序(分析证书);
2.按以下方式完成第1段要求:
a.预告通知;
b.利用印尼农业检疫局官方门户网站;及
c.检验结果证书(分析证书);
3.如第1段提及期限到期,预告通知发布程序及检验结果证书签发程序(分析证书)应执行第7~10条的规定。
第61B条
1.如一产地国食品安全控制系统尚未得到认可,且其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尚未进行注册,则植物源新鲜食品进口必须随附:
a.预告通知;及
b.检验结果证书(分析证书);
2.发布第1点提及的预告通知应符合第7~9条的规定;
3.第1段b点提及的检验结果证书(分析证书)必须由其它国家某一注册的检验实验室签发;
4.第3段提及的检验参数,见附件I.
第61C条
1.进口第61B条提及的植物源新鲜食品自部级法规颁布起2年内生效;
2.如第1段提及期限到期,第4~10条提及植物源新鲜食品进口要求规定应经必要修改,适用于第61B条提及的植物源新鲜食品进口。
第61D条
1.如植物源新鲜食品来自某一安全控制系统未得承认,安全控制系统未获认可的国家,并是在2016年2月17日后装上运输工具的,必须在入境点进行植物源新鲜食品检测;
2.第1段提及的植物源新鲜食品检测自部级法规颁布起6个月有效;
3.如第2段提及期限到期,植物源新鲜食品进口必须执行第61B条的规定。农业部有关植物源新鲜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控制第04/Permentan/PP.340/2/2015条法规的其它规定未作修改,仍保持有效。
本法规自颁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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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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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标准: |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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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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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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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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