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编号: | G/SPS/N/EU/790 | 分发日期: | 2024年8月21日 | ||
通报成员: | 欧盟 | 原文语种: | 英语 | ||
负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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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覆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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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标题: |
欧盟有关撤销三氟甲磺隆登记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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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再批准活性物质三氟甲磺隆的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三氟甲磺隆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
为了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三氟甲磺隆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确定了可能无法最终确定的领域。详见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此外,EFSA结论中记录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相关代谢物TFA对地下水的污染水平可能高于0.1ug/L的监管限值。
因此,申请人在2024年5月8日的信函中通知委员会其决定撤回三氟甲磺隆的续期申请,因此不应续期批准。
现有授权将被撤销;欧盟成员国最迟必须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含有三氟甲磺隆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允许存在符合欧盟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的宽限期,该宽限期最迟应在生效后12个月内到期(允许最后一个使用季节)。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也在第G/TBT/N/EU/1078号通知中进行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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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与理由: | |||||
是否符合标准: | 符合 | ||||
原文链接: | 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以及废除欧盟理事会第79/117/EEC和91/414/EEC号指令的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9R1107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批准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53期,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1R0540 欧洲食品安全局关于活性物质三氟甲磺隆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结论;《欧洲食品安全局公报》2023年;21(8):8142: DOI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3.8142(英文版) | ||||
评议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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