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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基本信息
通报编号: G/SPS/N/EU/613 分发日期: 2023年1月31日
通报成员: 欧盟 原文语种: 英语
负责机构:
所覆盖产品:
通报文件的标题:
欧盟有关不再续期批准活性物质草氨酰的通报
内容简介: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活性物质草氨酰的批准不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草氨酰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批准不续期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在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以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评估和批准。为了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二中也有详细说明)。在对草氨酰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确定了一些问题和无法最终确定的领域。这些问题和领域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中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在下文中作出报告:即使考虑使用个人防护设备,操作者的接触也是不可接受的(最低为AEOL的112%,最低为AAOEL的389%);初步的消费者膳食风险评估确实表明,所有代表性用量都大大超过了急性参考剂量(ARfD):1,538%(土豆;儿童)、1,223%(西瓜,儿童)、656%(黄瓜,儿童)和581%(番茄,儿童),即使考虑到定量极限为0.01毫克/千克的草氨酰残留。这些问题和无法最终确定的领域意味着草氨酰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其批准不能续期,需要撤销现有授权。欧盟成员国必须最迟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撤回现有的含有草氨酰的植物保护产品。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的规定,允许设置一个宽限期,并且该宽限期应在生效后12个月内到期(允许最后一个使用季节)。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到期后,可能会采取单独措施对最大残留限量进行设置,并且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程序发布单独通报。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也已在第G/TBT/N/EU/945号通告中进行了通报。
目标与理由:
是否符合标准: 符合
原文链接: 英语 5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0781_00_e.pdf
评议结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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