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编号: | G/SPS/N/EU/608 | 分发日期: | 2023年1月16日 | ||
通报成员: | 欧盟 | 原文语种: | 英语 | ||
负责机构: |
|
||||
所覆盖产品: |
|
||||
通报文件的标题: |
欧盟有关撤销种菌唑授权的通报
|
||||
内容简介: |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了对活性物质种菌唑的批准。为了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批准活性物质,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所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根据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活性物质不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第4条规定的批准标准,则可随时对该活性物质进行审查。根据(EC)第1272/2008号法规,被归类为或必须归类为生殖毒性1B(R1B)类的物质,除非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证明其对人类的暴露可忽略不计,否则该类活性物质不能获得批准。欧盟委员会(EU)第2020/1182号授权法规修订了(EC)第1272/2008号法规附件VI,并将种菌唑归类为生殖毒性1B类。由于现有数据的局限性,无法得出人类对种菌唑的可忽略性暴露量的结论。此外,欧洲食品安全局得出结论,种菌唑的代表性用途对鸟类具有很高的长期风险。这意味着种菌唑不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因此应撤销该批准,需要撤销现有授权。欧盟成员国必须最迟在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撤回含有种菌唑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允许设置一个宽限期,并且该宽限期应在生效后六个月内到期。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撤回批准和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的所有宽限期到期后,可采取单独措施对最大残留限量进行设置,在这种情况下,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程序发布单独通报。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也已在第G/TBT/N/EU/944号通告中进行了通报。
|
||||
目标与理由: | |||||
是否符合标准: | 符合 | ||||
原文链接: | 英语 5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EEC/23_0435_00_e.pdf | ||||
评议结果: | |||||
附件: |